转研究生院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大学2013年第二次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0编辑:叶劲松
各相关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08〕100号文)、《宁波大学关于专业硕士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大政〔2008〕54号文)的规定,请各学院组织开展2013年第二次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简称“校外硕导”)遴选、评议及推荐工作。现就本次校外硕导聘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原则
应遵循“实用、精干、互补、高效”的原则,校外硕导一般只担任第二指导教师。校外硕导若确需与我校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双方单位应另行签署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
二、聘任对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者,可以申请宁波大学校外兼职导师。
三、聘任办法
1. 首次向我校申请校外硕导资格的申请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申请人在我校的工作计划、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函一并递交学科所在学院,由学院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点建设需要和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和推荐,并签署意见。
2. 凡已具备我校校外硕导资格,并在有效聘期内的人员,若无专业或领域上的变更,学院无需重新推荐报送;有变更的,请在《汇总表》(见附件2)备注栏加以说明。已过聘任期(有效聘任期为三年)的人员重新申请的,不需要重新填写申请表,请学院在推荐上报的汇总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聘任学院应根据聘任工作合同对校外硕导进行年度考核,并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3. 各学院推荐的本次校外硕导资格认定人员《汇总表》(纸质和Excel电子表)、新增申请人员的《申请表》(纸质)各1份等相关材料,由学院签署意见、学院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于11月10日前报送研究生院。
4. 研究生院将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后的名单提交分管校领导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校外硕导任职资格。
5. 任职资格公布后,所在学院应尽快与校外硕导签订具体的工作合同。工作合同应明确兼职导师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工作生活条件等。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留存所在学院,一份由受聘人保留。
四、联系方式
研究生院联系人:楼鑫垚(黄陈月莉楼303室),电话:88802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宁波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2.宁波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