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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研究生院关于启动2013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3年05月17日 14:22     (浏览次数:)
各相关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宁大政〔2009〕137号)(以下简称《办法》),并配合我校即将开始的201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经研究,现就启动本年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2014级)认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条件和工作程序
    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按《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关于基本条件有两点说明:
    1、第6条关于“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中的年龄条件为:1973年7月1日以后出生者。
    2、第8条关于“近2年内,有主持的国家级C类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排名第2位的研究人员承担国家级A类或B类科研项目,或有主持的国家级D类或E类科研项目且同时有主持的部省级科研项目”中“近两年”的时间界定为: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
    3、办法中其他涉及到近几年字样的按第2点说明类推计算。
    二、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时间安排
    1 、5月20日前,研究生院根据去年申报材料及新收集的相关资料对具备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初审率达100%,仅少数人员需要进一步核实),并提供初步审核结果至各学院。初审仅审查相关人员科研及成果条件是否符合博士生导师聘任条件与否,初审结果仅供学院推荐博士生导师时参考,如信息有出入请直接在相关栏内标明,以便我院再次核对。
    5月31前, 各学院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初审结果,准备相关材料。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请填写《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已具备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人员不需要再次填表,但初审认定条件暂不符的人员请根据需要提供本人最新研究相关成果及佐证材料(可以是相关查询网址)。
    2 、6月12日前,学院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原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及新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评,并签署推荐意见,提交研究生院。
    3 、6月19日前,研究生院组织材料审核。
    4 、6月下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审议,并进行公示,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二)相关要求
    1、各一级学科博士点(工程力学为二级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需要,严格按《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宁大政[2012]111号《宁波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议,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不要上报。
    2 、向研究生院报送的材料包括:
     (1)学院提供《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及电子版各1份。
     (2)新申请资格认定人员提供《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及其电子版各1份;学位(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主要学术论文的收录证明、获奖奖状或文件、专利等成果佐证材料复印件(成果如可在校科研处或人事处系统里或相关网络系统查询得到者,仅提供查询结果打印件即可,但需在打印表头注明相应查询网址或查询系统),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请附与申请书后并与申请书一起统一装订成册,一式1份。申请人员填写成果电子清单(见附件4)交学院统一汇总。
     (3)已具备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但初审暂不符的人员,请提供最新科研成果的相关佐证材料(要求同上一条)及其电子清单(格式见附件4)交学院统一汇总。
    3 、申请表中的近三年科研情况起讫时间为2010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
(附件从研究生院网站-导师选聘栏目的文档下载处下载。)
附件4:宁波大学导师聘任相关成果清单附录(补充)
研究生院
2013
5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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