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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研究生院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大学2013年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工作的通知
2013年05月17日 14:25     (浏览次数:)
各相关学院:
    为做好2013年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工作,请各学院根据宁大政〔2008〕100号文“宁波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宁大政〔2008〕54号文“宁波大学关于专业硕士教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组织开展2013年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遴选、评议及推荐工作,现就本次2013年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实用、精干、互补、高效”的原则。
    (二)校外兼职导师一般只担任第二指导教师。
    (三)校外兼职导师若确需与我校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双方单位应另行签署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者可以申请宁波大学校外兼职导师。
    (五)凡已具备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资格,并在有效聘期内的人员,如果没有专业或领域上的变更,学院不必重新推荐上报,有变更的请在汇总表备注栏加以说明。已过聘任期的人员(校外兼职导师的有效聘任期为三年)重新申请的,不需要重新填写申请表,请学院在推荐上报的汇总表备注栏内加以说明。聘任学院应根据聘任工作合同对兼职导师进行年度考核,并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六)首次向我校申请校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申请者,由本人向学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宁波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函,及在我校的工作计划,由学院负责核实申请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和本学科点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和推荐,并签署意见。
    (七)各学院推荐上报的参加本次校外硕士导师资格认定的人员汇总表及新增申请人员的申请表各1份等相关材料,由学院签署意见、学院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于6月12日前报研究生院,人员汇总表的电子版请同时上传。
    (八)研究生院将组织进行资格审定,审核后的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外)任职资格。
    (九)所在学院应与兼职硕士生导师签订具体的工作合同。工作合同应明确兼职导师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工作生活条件等。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留存所在学院,一份受聘人保留。
附:1、宁波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2 、宁波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汇总表
3 、宁波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表
 
以上附件请从研究生院网站导师选聘栏目的文档下载处下载
                                          研究生院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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