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即将开始,下面进行具体说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政府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清寒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是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认定档次和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家庭的学生,家庭经济一般的残疾学生,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此处低保标准以宁波地区当年的低保标准:人均月收入660元为准,其他地区人均收入低于宁波地区低保标准的家庭也视为低保家庭处理)。
(二)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上报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研究生导师)任组长、学生代表或班委(非经济困难学生)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三)认定办法
1、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提交《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调查表上所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家庭收入情况是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依据之一,请填写完整(没有的写“无”);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收集申报人提交的《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宁波大学学生家庭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情况调查表上所申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认定,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须提供残疾证、低保证、烈士证等相关佐证材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定工作,在评议认定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者,直接取消认定资格;
3、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之一。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时,应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经常使用或更换高档、新款电子设备或高档品牌生活用品的;(二)无客观正当理由在校外租住的;(三)将助学款项频繁用于娱乐宴请的;(四)因旅游等私人意愿办理护照的;(五)有其他生活上明显铺张浪费行为的。
(四)认定结果汇总
所有申请入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在认定完毕后,应将认定结果在班内进行为期1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则对受异议者进行重新认定。公示完毕后,班级按照EXCEL表格汇总,汇总样本将采用统一格式,新入档以及原有在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要录入此汇总表内,其中将新入档的学生在“备注”一列中指出(填表说明在《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内,请仔细阅读)。
认定工作中,若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没明显好转,允许上交去年办理的《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
(五)认定工作共涉及以下材料:
1、《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完毕后,评议小组组长签字处必须有班主任或研究生导师签字确认)和《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盖章有效);
2、《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以上材料(见附件)在班级认定评议完成后,于9月22日下午4点前交至学工办425林君老师处(联系电话:527957),过期不予受理。学院将进行认定资格复审,复审后在学院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接受书面材料异议。如有异议,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材料上交要求:《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宁波大学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交纸质材料,《宁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交电子稿,发送至xiaochen79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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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办
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