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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09日 14:5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下文简称“博士生”)的基本学制为3-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下文简称“硕博连读生”)为5-6年,硕士研究生(下文简称“硕士生”)为2.5-3年,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学制按合作协议确定。不同学科专业可根据培养目标确定基本学制,并在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研究生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业,也可中途休学。

   第五条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期和保留学籍)博士生为7年,硕博连读生为8年,硕士生为5年,经学校批准从事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可在其攻读相关学科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1年。

   第六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凭“宁波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报到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从报到截止日起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一致;

(四)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够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入学的。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超过学校规定的请假期限不能报到入学的,或在新生复查期限内发现患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至2年。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报到期限内或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在保留期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其培养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对新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需由所在学院提出,研究生院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发文公布。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同时报送浙江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其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条 在学研究生(含延长学业学生,不含正在休学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持研究生证、凭学校计财处出具的收费证明或学费缓交批准单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完成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注册。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的,视作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七条 在注册时间截止后,各学院研究生秘书须及时核实未注册研究生情况,将须作退学处理的名单提交研究生院。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日常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期间的考勤分别由任课教师和导师负责。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请假应当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和任课教师批准;请假3天至2周者,由导师和任课教师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请假2至6周者,由导师和任课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手续由所在学院研工办备案。请假6周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等方式请假,返校后应当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未请假处理。

第五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一般不能更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导师不能正常履行指导工作的,原则上须更换导师:

(一)因导师调离本校无法保证指导的;

(二)因导师出国(境)1年以上的;

(三)因导师健康或办理退休等原因的;

(四)因其他原因的。

   更换导师需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转出和转入双方导师、学位点负责人、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由于所学专业调整、导师变更、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可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及所在学院同意后,由转入学院负责对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确定导师,报研究生院审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分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转专业研究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计划)要求修读课程和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转专业:

(一)“定向就业”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全日制、非全日制不同学习方式之间的;

(三)学术型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

(四)跨学科门类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转学,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入其他学校学习。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现学专业的;

(三)以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导致学生无法正常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学校将出具相关证明,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相关专业学校。

   第二十七条 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对拟转出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向浙江省教育厅及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经原培养单位同意,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经学位点审核、落实导师后,对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明确转入研究生培养经费来源,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向浙江省教育厅及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须转户口的由浙江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宁波市公安局。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需治疗、休养或因其他情况需中止一段学习时间者,可以申请休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1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达6周以上的;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等),处于治疗期或医生建议修养6周以上的;

(三)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生育的;

(四)定向培养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的;

(五)因私出国3个月以上的;

(六)申请创业的;

(七)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重病或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并经校医院核准),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休学手续应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存档。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时,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其医疗待遇按《宁波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研究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研究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学校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学年,因创新创业休学的,累计不超过3学年。因病住院治疗休学的,休学时间应从住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不受理各类出国、出境申请,不提供各类相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当于休学期满前1个月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经校医院核准并提出复学建议),由导师、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派出国、出境交换学习、联合培养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无需办理休学手续,但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含学位论文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的;

(七)到其他学校攻读研究生的;

(八)自费出国留学的;

(九)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十)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根据第三十五条的第(一)、(二)、(三)、(五)、(六)、(十)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院将拟退学名单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审核、公示后,由学院研工办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或函告)研究生本人及其家长(家属),若无法书面告知时,可在校园网上公告2周,视同告知。研究生若有异议,可于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告知后2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

   根据第三十五条第(四)、(七)、(八)、(九)款自愿申请退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的,还需附校医院核准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对上述退学情形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发文公布,同时报送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文件公布后,学院将退学文件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布2周后视作已送达。学院研工办敦促研究生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将该生在校未了手续说明放入其档案,一并寄到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不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退学研究生办理完毕离校相关手续后,可到研究生院领取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其户口、档案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入学前已有工作单位、退学时未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工作单位;

(二)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浙江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宁波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进行申诉。

   第四十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终止学籍。由其生前所在学院提交终止学籍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四十一条 硕博连读生入学3年以上者,若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可以达到硕士研究生学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由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转为该学位点的硕士研究生。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为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其中,硕博连读生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的,学校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硕博连读生若转为硕士生的,若按照该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的,学校为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半年。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延长学业。延长学业一般按学期计算。延长学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定向培养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业的,还须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已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水平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但其科研成果尚未达到学校相应学位授予条件时,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者,可申请先行毕业并参加就业,但暂缓授予学位。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相应学位所要求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重新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已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半年至一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对学满1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若不符合结业条件的,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1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发肄业证书,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方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制作、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毕业(结业)研究生应配合相关学历信息的填报工作。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经学校复查,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的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予以撤销。被撤消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补发。但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五十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并将离校单交回学院后,方可领取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结)业研究生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贷款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港澳台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妥善保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宁波大学研究生证补发申请单”,经学院审核后,交研究生院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7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宁大政〔2013〕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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