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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的规定(试行)
2009年11月30日 15: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进一步加强师风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宁波大学所有教职员工,包括全体在编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及职员等。

(二)宁波大学所有学生,包括全体注册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专科生,以及在职申请我校学位人员、课程进修(研修)班学员等。

(三)以宁波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宁波大学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人员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坚持高质量、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杜绝急功近利、粗制滥造行为。

(二)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学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数据、观点、方案、资料和结论等成果时,应随即注明出处,并列入参考文献目录;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也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申报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项目合同或协议;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参与项目实际工作的研究人员、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四)通过国际、国内正规学术渠道发表、发布学术成果。

(五)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署名必须是实质性参与研究和贡献的相关人员,应该按照对学术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或者公开前,要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和认可。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署名人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任。

(六)学术成果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七)在宁波大学工作或学习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归属宁波大学。学生署名宁波大学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排名)所发表的学术成果,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学生离校后如以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发表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并冠名宁波大学;在标注宁波大学承担的科研项目资助时,须经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八)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九)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成果报奖时,应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十)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认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或学术观点。

(二)捏造学术结论,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调查(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三)在各类项目和成果申报中未经他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姓名和他人成果以及其他虚报和瞒报行为。

(四)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已发表或出版学术成果的署名、专家鉴定验收意见、成果奖励证书、项目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六)未经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学术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学术成果或科学发现;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学术成果。

(七)在未参与实质性工作的学术成果上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八)重复发表自己的学术成果;通过非正常出版渠道,冒用、盗用、伪造书号等手段出版学术成果。

(九)故意夸大学术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专门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请9-11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学科领域德高望重的专家组成,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和任命,组成人员应考虑学科分布;必要时可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提出认定报告。

第七条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筹),为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受理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举报工作的具体相关事宜。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院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受理和调查机构,必要时可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或举报单位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或直接向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和举报单位保密。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调查报告和结论须向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备案。

(二)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询,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正式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

(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意见。

(六)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实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审议结果须以实名投票方式经参会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通过方可有效。

(七)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学校相关部门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被举报人申诉权的原则。

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提出以下初步处理建议: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聘或开除;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一)对教师的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暂缓学术晋升,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二)对学生的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及公开赔礼道歉,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通报批评或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将调查情况、认定结果与初步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办公会议对相关学术道德问题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并通报全校。

第十二条 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对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十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第8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宁波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宁大政〔200815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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